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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的法律效力

教育1.75W

自學考試1年一般考2次,分別在4月、10月舉行。部分地區一年考4次(如江蘇、廣東等),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舉行,具體考試時間由當地教育官網公佈。自考是一種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考試製度,創立於20世紀80年代初。它是新型的開放式的社會化教育形式,參加考試者不受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自學考試時間 自學考試的法律效力

自學考試的法律效力

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製度的性質,以及它在中國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獲得自考本科學歷根據教育部1988年15號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相同的法律效力。

自學考試時間 自學考試的法律效力 第2張

自學考試的免考政策

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專科在校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第二專業考試,國家承認的屬國民教育系列的各類學校畢業的專科以上畢業生,以及獲得國家級“等級考試證書”的考生,均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免考已學過並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本科畢業生,可申請免考與已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代碼相同的課程,但不可免考頂替後的課程。其中非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相近專業的,免考課程不超過一半。

自考報考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2、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