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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畢業生可每年補助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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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汕頭市出台人才新政,將對畢業兩年內獲得特定學士學位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給予人才補貼2.4萬元。這項人才新政要求畢業生與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全職勞動合同,並在該單位按規定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或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

汕頭市出台人才新政 這類畢業生可每年補助2.4萬

這項人才新政對於“雙一流”大學(或所學專業為“雙一流”學科)者將給予每人每年綜合補助2.4萬元,非“雙一流”者給予每人每年綜合補助1.2萬元,最長連續補助2年。

汕頭市出台人才新政 這類畢業生可每年補助2.4萬 第2張

汕頭市委《關於我市加快人才發展的實施意見》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對新引進為國內全日制本科並獲得相應學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畢業兩年內),與區內企業簽訂3年以上全職勞動合同,並在該單位按規定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或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 “雙一流”大學(或所學專業為“雙一流”學科)者給予每人每年綜合補助2.4萬元,非“雙一流”者給予每人每年綜合補助1.2萬元,最長連續補助2年。

第二條 對新引進為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技師技能等級以上人才,且從事該專業領域工作,與區內企業簽訂3年以上全職勞動合同,在該單位按規定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或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給予每人每年綜合補助2.4萬元,最長連續補助2年。

第三條 鼓勵區內企業深挖自身人才資源,加大人才培養力度,提升員工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水平,對在區內企業工作期間獲得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分別給予每人1500元、3500元、1萬元、2萬元一次性技術晉升補貼;對在區內企業工作期間取得國家職業資格等級證書的,分別按初級技能(五級)、中級技能(四級)、高級技能(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類別給予每人1000元、1500元、2500元、3500元、1萬元一次性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上述補貼需自獲得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且申請時勞動關係仍在高新區企業。

第四條 鼓勵區內企業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加強員工培訓,深化與教育培訓機構的交流合作,對在培訓機構開設專業培訓班(高收費的社會化培訓除外)的區內企業,經管委會核准後,按50﹪比例給予企業相應培訓經費補貼,最高不超出5萬元。鼓勵開展高級管理人才研修班。鼓勵區內企業以高新區重點產業領域為重點,組織承辦行業領域的高級研修班,培養高層次、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管委會核准舉辦的高級研修班,一次性給予企業每班50﹪的辦班補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五條 鼓勵“雙一流”大學(或所學專業為“雙一流”學科)的學生來區內企業實習,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實習補助。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汕頭市出台人才新政 這類畢業生可每年補助2.4萬 第3張

第六條 鼓勵區內行業協會(組織)、生產型企業、職業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建設集職業技能開發、實訓、評價和就業服務於一體的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經評審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高技能人才實訓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申報機構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工作經費支持。

第七條 鼓勵人力資源中介機構引進境內外高層次人才來高新區創新創業,每年累計引進全日制博士2名、碩士5名、“雙一流”大學(或所學專業為“雙一流”學科)本科(學士)生10名,與區內企業簽訂3年以上全職勞動合同,並在該單位按規定連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或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分別給予引進機構一次性4萬元、3萬元、2萬元獎勵。再增加引進1名上述人才,分別按每名2萬元、6000元、2000元累計獎勵。境外引進人才需取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

第八條 鼓勵企業聘請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科研人員利用雙休日、節假日及其他時間,到企業指導和參與技術研發工作,與企業聯合開展技術攻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職科研人員以及攻讀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人員,與企業簽署合同,每年在企業工作的時間不少於30天,並開展上述合作的,按企業支付報酬的50﹪給予企業補貼,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對區內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有突出業績的優秀企業家、青年創新人才、科研創新團隊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10萬元專項獎勵。制訂具體考評辦法,每年開展一次評選活動,分類獎勵。

第十條 免費體檢。在區內企業工作的副高級職稱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者,每年免費安排市三甲醫院體檢一次。

第十一條 本措施所涉及資金從區財政預算及年度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高新區人才工作預算內經費列支。本措施中引進人才與我區(含上級政策)現有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複”原則執行。同一團隊或人才多次入選上級相關項目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提供最高一次配套或扶持資金。本措施所引進人才人事檔案必須歸集高新區人才服務機構管理。本措施所稱區內企業是指高新區屬地或隸屬且財税納入高新區統計口徑的企業。本措施未盡事宜,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持。本措施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