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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並軌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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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並軌 城鄉養老保險並軌的好處

養老金“並軌”: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其目的在轉機制,而非降待遇,改革可能需要財政的大力支持,適當調整公務員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彌補因個人繳費而增加的支出,維持改革前後職工的基本生活水平。雙軌制——企業養老金和事業養老金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現在的事業養老金比企業養老金高出3倍左右,人們的呼聲很高一致要雙軌制並軌)。

2012年3月,這一制度在全國“兩會”上引起代表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對當前的養老體制進行改革、取消養老金“雙軌制”的呼聲高漲。2013年12月,人社部確定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方案。

2014年12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隨着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養老金“並軌”也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到2015年7月底,山東上海等一些地區陸續公佈了當地的養老金並軌實施意見和辦法,明確了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由於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部分參加工作晚、職務較低的人員,增加的工資不足以完全彌補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出現“增不抵繳”的現象。對此,官方採取了措施,確保所有人繳納養老保險後當期工資都有增加。

並軌的必要性

(一)從根本上説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精神不相符。

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按照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享受國家和社會的養老保障的權利上是完全平等的。而現行退休雙軌制卻對不同部門的退休人員執行不同制度、不同標準,給予差別化待遇,退休金收入差距十分懸殊,明顯侵犯了養老公平權。特別是由於實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造成明顯的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狀況,這些都是有違憲法精神的。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在2009年答記者問時也對現行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和企業一樣,個人應該繳費,其他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都應該在一個統一的平台上來制定。”而現行雙軌制卻是企業繳費,機關不繳費;繳費者的退休金低,不交費的反而比繳費的高出幾倍,享受的條件和待遇支付的水平明顯不在一個平台上。這種不合法規的狀況是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的,否則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實行養老金並軌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也體現了政府維護社會公平與和諧的決心。

(二)退休養老金雙軌制與全面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是相違背的。

全面小康社會是要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是要讓億萬人民羣眾普遍受惠,共同富裕,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而貧富差距過大已經是目前我國社會出現的重要問題之一,堅尼系數早已接近0.5,遠超0.4的國際警戒線。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就必須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養老保險制度,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使越拉越大的收入差距逐步縮小。而現行退休雙軌制在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分別實行兩種養老保險制度,對同類人員執行雙重標準,使退休金差距相差巨大。這無異於是為收入差距的繼續擴大加油添薪。照此發展下去,極有可能會形成退休養老待遇的兩極分化,出現退休金畸高畸低的不合理狀況。其結果只能實現少部分人的小康而不是全面小康,改革發展成果就會僅被少數人分享而與大多數人無緣,這與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是完全相背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