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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規定》總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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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核規定》200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審議批准,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發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部務會會議修訂,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發布。那麼《公務員考核規定》總則有哪些呢?

《公務員考核規定》總則有哪些

1、為了準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公務員考核,是指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標準和程序,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表現等所進行的瞭解、核實和評價。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3、公務員考核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着眼於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考核公務員做好本職工作的實際成效,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鮮明導向,堅持下列原則:注重實績、羣眾公認;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分級分類、簡便易行;獎懲分明、有效管用。

以上就是對於《公務員考核規定》總則有哪些的全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