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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與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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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與信託在法律關係上同屬於信託制,可以通過募集單一資金和集合資金的形式進行投資,並且資金都可以投向各類資產(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品種或者未通過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等資產),那麼基金子公司與信託的區別是什麼呢?

基金子公司與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限制:信託計劃無法在銀信合作中投資票據資產;而基金子公司在各種投資標的上均不受限制。

2、投資者人數限制:信託計劃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50人,基金子公司30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

3、投資效率:信託計劃投資於地產類項目需要事前審批,基金子公司在操作地產項目時無須審批。

4、監管約束:信託的監管約束較多,相關部門相繼出文限制並禁止信託公司開展票據務、限制信託公司開展地產業務、限制信託開展政府平台業務(如,四部委聯發“462號文”);而目前對於基金子公司的限制較少。

5、淨資本約束:信託公司發行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對淨資本的佔用較多;基金子公司目前無淨資本約束。

6、投資能力:信託公司普遍在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能力較弱;而基金子公司依託母公司的投研團隊和投資管理經驗,在投資於交易所交易的金融產品方面比較有優勢。

7、兑付規則:在現實操作中,目前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默認會遵守“剛性兑付”的約定;而基金子公司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並沒有此類操作慣例。

8、集合資金募集能力:有些規模較大的信託公司,內部設有專門的直銷團隊,有穩定的募資能力,另有部分信託公司可以自有資金或信託理財資金池進行投資,在操作大規模募資項目上比較穩妥;而基金子公司成立時間較短,募集渠道有限,在集合產品的銷售上壓力較大。但如果基金子公司的股東銷售實力較強(如股東為第三方銷售機構或股東為自銷實力較強的信託公司),亦可解決部分銷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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