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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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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有過面試工作的經歷,而用人單位在面試的過程中,就會給應聘者提到試用期。而對於一些剛出社會的朋友來講,由於沒了解過,不知道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幾個月。那麼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呢?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1、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以上就是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的介紹了,如果你對此不清楚的話,不妨參考一下上面介紹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