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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怎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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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處置方法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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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稱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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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法》規定,對閒置土地處理的方法有:

1、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個人恢復耕種;

2、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

3、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4、承包經營耕種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標籤:處置 土地 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