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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閒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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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閒置一年以上按出讓金的20%以下徵收土地閒置費。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徵收土地閒置費。那麼什麼是土地閒置費呢?

什麼是土地閒置費

1、土地閒置費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閒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閒置費。具體可以分以下情況;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5條的規定,超出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二年為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的規定,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該省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4、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地手續沒有辦完全,沒有達到一定得開發條件,國土管理部門按程序沒辦法為你辦理土地轉讓相關手續的;

5、繳土地閒置費的起止時間是從簽訂《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日起算的。滿一年未動工建設的,按規定繳閒置費;滿二年未動工建設的,可以無償收回;

6、土地的轉讓是在土地出讓的前提下進行的。達到土地轉讓條件的,雙方當事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把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承讓人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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