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知吧

位置:首頁 > 教育 > 

黨內監督條例學習心得體會怎麼寫

教育8.25K

《條例》共分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五大部分。以下是有關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歡迎閲讀。

黨內監督條例學習心得體會怎麼寫

黨內監督條例學習心得體會怎麼寫(一)

黨內監督條例心得體會一《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我黨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條例,是全黨理論實踐發展的一項重要成果,對於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發揮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對保障黨的權益,保障黨的先進性,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習近平總書記就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先後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論述了“兩個責任”的基本內涵和基本要求,對推進我黨作風建設規範化、常態化、長效化和加強黨員幹部隊伍建設提出了要求。對於相關文件和領導講話,全體黨員、幹部要認真研究,深入學習和領會,務求學懂、學深、學透,同時以身作則,發揮黨員模範帶頭作用。

第二,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的工作,一定要硬化舉措,狠抓落實,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堅定、作風務實。各級黨員幹部要堅定不移地堅持黨的領導、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深入學習黨章、廉潔從政規定、中央和省市反腐倡廉會議精神,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政績觀,要認真分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機制,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完善機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待制度、公務車輛使用制度等相關制度,加強作風建設,樹立良好形象。

第三,堅持監督制約與保護支持相結合,也是黨內監督條例的一大亮點。堅持監督制約與保護支持相結合,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原則,又是貫穿條例的一個重要精神。黨內監督條例一方面通過嚴格的制度和切實有效的措施監督制約被監督者,保護支持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防止被監督者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監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監督者受到必要的監督制約,保護支持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以防監督者借監督之名而行誣陷之實。比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情況,挫傷了其參與監督的積極性。為此,黨內監督條例對保護舉報人權利、如何進行調查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以保護黨組織、黨員、黨代表積極發揮黨內監督作用。

因此,黨內監督條例是保持我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對於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密切黨與人民羣眾的血肉聯繫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要通過深入的學習和領會,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黨內監督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提升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思想覺悟,做一名廉潔自律的合格黨員。

黨內監督條例學習心得體會怎麼寫(二)

《條例》共分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五大部分。其中總則深刻闡述《條例》出台的目的意義、主要對象和內容,監督職責規定了黨的各級委員會、各級紀律檢查委員在黨內監督方面履行的職責和責任以及黨員責任和權利。監督制度方面明確了黨的各級委員會分工;對重大決議、決定實行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推行述職述廉制度、民主生活會制度,規範了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制度,明確了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要求,並賦予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具體詢問或質詢權利。對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程序做了詳細説明,明細監督保障,使監督更加規範有序。

一是該《條例》從職責、制度、處理、保障四大方面規範了黨內監督,對於我們全面來建設黨,推進黨的建設的偉大工程,保證黨的各個方面的建設,按照一定的規章和程序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對我們黨的制度建設有着深遠的意義和影響。

二是“八個結合”形成有機整體。是制定黨內監督條例是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縱觀整個《條例》,黨內與黨外監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結合、自我約束和外在約束相結合,組織監督與個體監督,輿論監督與法規監督的結合,事前事中事後的結合,權力保障和義務的結合等八大結合,這種制度構成比較完善的體系,大體上覆蓋了當前監督和黨的制度建設主要問題。《條例》通過黨的各種層次的組織結構,確定了各個監督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使我們的監督充分發揮總體功能,又能更加規範,確保我們的制度能落實到位。

三是細化行之有效細則,尤其重點突出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我們知道,特別是黨內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職責重大,手中的權力也很重大,對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很難。所以針對當前難點和薄弱環節,把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的重點突出來,這是非常有必要的,《條例》充分考慮黨內民主,通過召開民主生活會,推行述職述廉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並引入民主評議、開展信訪、巡視等,這些細化了監督內容,對領導幹部起到了非常有效的約束監督作用,增強了領導班子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的監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