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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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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一起案件。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軍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時,68歲的李婆婆橫穿籃球場。張軍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將其撞倒在地。

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

李婆婆受傷後被就近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餘元,其中張軍墊付6,000元。經司法鑑定,其傷情不構成傷殘。其後,李婆婆找張軍索賠未果,將張軍及學校起訴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軍賠償各類費用5萬餘元,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張軍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婆婆發生碰撞,造成李婆婆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餘元;學校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計0.47萬元;李婆婆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 第2張

張軍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中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羣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為是正常現象。

李婆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於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李婆婆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為“自甘冒險”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大學生撞傷橫穿球場老人被判不擔責 第3張

2021年4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婆婆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婆婆承擔。

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為的正當範圍,對於因行為“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為,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則,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示範作用,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為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