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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組織法批捕職責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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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組織法批捕職責:1、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2、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起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檢察院組織法批捕職責 檢察院組織法批捕職責為

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事實真相,忠於法律,忠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檢察院組織法批捕職責 檢察院組織法批捕職責為 第2張

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時間內依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於它與公民的人身權利密切相關,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批捕權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