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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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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中關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問題。根據《失業保險條例》關於統籌層次的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在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規定。發放標準中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是指統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和統籌地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統籌層次所在地區沒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與統籌層次所在的地區不一致,以哪個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作為參照,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來確定。

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目的是什麼

至於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和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規定。主要考慮失業保險金,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發放的一項社會保險待遇,它有兩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從這一原則出發,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應不高於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所得工資的最低標準,即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超過這個標準,容易形成養懶漢的制度,不利於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實現再就業;同時,也不應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果低於這個標準,不但難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也不利於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正是基於上述各方面考慮,條例對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作了上述規定。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主要考慮到隨着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應逐步提高,與此相適應,失業保險待遇的水平也應逐步提高,使失業人員和其他勞動者一樣,享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將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鈎,可使失業保險金隨着最低工資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有利於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