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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超齡養老保險政策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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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超齡養老保險政策哪年開始的 重慶超齡養老保險政策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超過規定退休年齡人員(以下簡稱超齡人員),本人自願完清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具有本市城鎮户口;

(二)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三)曾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

(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以上,且未按月領取退休待遇。

二、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

超齡人員辦理完參保登記手續後,一次性往前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繳費基數為全市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繳費金額按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21號)規定計算。

對年滿60週歲以上的超齡人員,按其與60週歲相比,每多1歲按1800元減繳養老保險費,但減繳年限不超過15年。超齡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户儲存額,並進行管理

三、待遇計發

(一)超齡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執行參保以後年度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對符合享受我市高齡增發養老金政策的,按規定計發高齡養老金。

(二)對超齡人員在我市實行個人繳費前有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以下簡稱連續工齡,下同)的,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在按前款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計發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按以下公式計算: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金=18元/年×連續工齡(計算到月)。

(三)超齡人員在2012年內申報參保並完清一次性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後申報參保並完清繳費的,從其完清繳費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四)超齡人員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地社會保險局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並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支付死亡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