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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社會評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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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1年頒佈的土地管理類的行政法規。那麼,現在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社會評價是什麼。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社會評價是什麼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只明確了土地使用權到期不申請續期或未批准,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原則。而4年前的國務院頒佈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還規定了建築物的無償收回原則:“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2、顯然,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時,無償收回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正確的作法應當是給予合理的補償。但這一問題的解決有待法律規定作出修改。對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築物無償收回,實際上是置國家以優越的地位,而不是一般的商業或平等交易地位。正如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地上權安排一樣,在結束時,一般要由土地所有權人和地上權人就地上建築物的補償達成協議或者事先在地租或費用上作好安排以在屆滿時不用任何補償即歸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認為國家和房屋所有權人在這裏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就應當考慮補償和協商的作用。第21條的規定顯然是有悖於私法的基本原則,有待今後立法修改和完善。

3、“另外,土地使用權的一步改造還涉及到關於土地使用權期限規範的問題。關於土地使用終止規範及其改進建議我們已經在第章作了論述。土地使用權終止是關係千家萬户生存的大事,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顯然有利於社會穩定。作者認為,土地使用權終止不僅僅是要解決土地使用終止時的建築物的合理補償問題,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合理的土地使用其限規範。”楊在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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