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維持原有的賠償
湖南吉首少年小蔣因刺傷霸凌者被羈押336天后獲判無罪,他申請國家賠償,吉首市檢察院決定賠償20餘萬元,小蔣申請複議後,湘西州檢察院維持了該賠償決定。小蔣不服,向湘西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5月30日,記者從該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豔濤處獲悉,小蔣於近日收到了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該院認為此前刑事賠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予以維持。根據規定,對小蔣國家賠償金額調整至22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標準計算,為73397.52元。
湘西州人民檢察院認為,小蔣認為應當提高賠償比例的請求於法無據;對錯案承辦人進行追責的訴求,不屬於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賠償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誤餐費、律師費等損失16萬元的請求,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11月17日,記者從該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豔濤處獲悉,近日法院作出賠償決定,仍維持此前20餘萬元的賠償金額。此外,法院明確了對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吉首市檢察院在小蔣户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學發佈相關信息,為小蔣消除影響,吉首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小蔣關於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的申請,則均被駁回。
王豔濤告訴澎湃新聞,小蔣爺爺對此結果不滿,他們仍堅持要追責辦案人員,稱將向湖南高院申訴。“原本小蔣成績優秀,在校期間還獲得過榮譽證書,長期錯誤羈押對他造成了很大傷害,如果沒有這些事情,他不會那麼早輟學打工。”王豔濤認為,案發時作為未成年人的小蔣經歷的是以多欺少的校園霸凌事件,但由於辦案機關錯誤辦案,導致小蔣人生軌跡徹底改變,辦案機關應對其喪失受教育權及青春損失作出賠償,同時依法對辦案人員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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