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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商家賠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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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7日,孔某至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孔某通過前述手機掃碼方式進行了點餐並結賬,在這一過程中,孔某被註冊為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孔某發現,其取消關注“某餐飲公司”微信公眾號後,仍是某餐飲公司的會員,前述個人信息仍存儲在某餐飲公司處,孔某無法自行刪除。

孔某認為,某餐飲公司設置的掃碼點餐方式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且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儲存在商家處的個人信息,遂將某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

掃碼點餐顧客信息被強制獲取,法院判決商家賠5000元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徵得該自然人或者監護人同意。

根據現有證據,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服務人員未告知孔某可以人工點餐,誤導其以為只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而某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微信公眾號,並授權其獲取孔某的相關信息,屬於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故某餐飲公司構成侵權。

掃碼點餐顧客信息被強制獲取,法院判決商家賠5000元 第2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地向個人告知下列事項:(一)個人信息處理者的名稱或者姓名和聯繫方式;(二)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三)個人行使本法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某餐飲公司自認其將獲取的消費者信息存儲於第三方服務商,但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店內並未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某餐飲公司亦未採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故孔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具體範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北京三中院予以支持。

因某餐飲公司侵害了孔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孔某有權要求某餐飲公司進行賠禮道歉。考慮到某餐飲公司的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其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佈後已對微信公眾號的掃碼點餐操作流程進行了修改,並在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刪除了其存儲的孔某的個人信息,故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飲公司通過書面方式向孔某進行賠禮道歉。就孔某主張的經濟損失,主要為孔某為保全本案訴訟證據進行公證的費用,北京三中院結合孔某提交的相關票據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北京三中院判決: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將處理孔某個人信息的範圍、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告知;就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用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