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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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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能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指的是什麼

一、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能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指的是什麼

這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一般在70%—85%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限期,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5年的,最多為12個月;5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最多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多為24個月。

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有兩條: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佈後繳費的時間合併計算。比如,《失業保險條例》發佈前,一個職工連續工作20年,這20年工齡就視為繳費時間,可以與《失業保險條例》發佈後繳費的2年合併計算為22年。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限期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如果重新就業不滿1年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簡單説,就是領取限期可以攢着,用的時候再拿出來。

二、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一般採取門診費定額補助和住院費按比例補助的辦法,具體標準和申領程度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門診補助一般為每月10—20元,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住院補助多為按比例報銷的方式,一般在實際費用的50%—70%之間,但一些地方對報銷總額有上限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補助60%,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滿5年不滿10年的,補助65%,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助70%,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20年以上的,補助80%,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後,個人及其家庭負擔仍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有的省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數額一般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3—4倍。

三、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喪葬費補助一般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標準發放。撫卹金根據被供養人的多少確定發放數額,基數一般為失業人員死亡前本人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如黑龍江省規定:供養1人的,為死者生前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供養2人的,為死者生前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供養3人及其以上的,為死者生前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